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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网络文化协会
数字化转型
机构简介
Introd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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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网络文化协会章程
(2013年3月30日岳阳市网络文化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岳阳市网络文化协会”,英文名称为“YueYang Association of Cyber Culture”(简称“YYAC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岳阳市从事网络文化信息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会员组成,旨在促进全市网络文化健康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网络伦理;团结全市网络文化单位,倡导并建立业界自律机制,制定行业经营规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正当权益,塑造良好行业形象;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网络文化单位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网络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网络环境,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岳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岳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岳阳市图书馆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向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第七条 紧紧围绕岳阳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整合网络文化资源,打造网络文化品牌,加大对外宣传和推介岳阳的力度,树立岳阳的良好形象。组织开展社会性网络文明活动,正确引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倡导良好的网络文明风气。
第八条 组织与开展有益于网络行业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市场信息和社会舆情信息,推进我市网络行业的发展与应用。
第九条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有关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网上传播信息安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十条 开展网络文化建设信息的搜集与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了解掌握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发展动态,研究我市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互联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研究探讨网络文化建设工作的规律性以及做好新形势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实现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 对网络文化建设工作人员和网站从业人员定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内外有关本行业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沟通,加强岳阳市网络行业与国内外同行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组织本行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舆论竞争,通过互联网向世界宣传岳阳、宣传中国。   
第十四条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开展有关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承认本章程并交纳会费,可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有权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公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协会采取相应措施;
(七)有权要求协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有权参加对其他会员的评议;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各项义务;
(二)参加岳阳网络文化行业的自律公约并遵守其约定;
(三)接受会员评议,遵守评议章程,执行评议结果;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及时向协会提供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七)维护团结、增进协作,不做有损于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情。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领导成员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网络文化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修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审核财务决算;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次。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成员,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经民主选举和充分酝酿协商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顾问若干人,顾问由在本行业或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现任领导兼任。
顾问主要的职责是为协会和我市网络文化产业的方向和管理给以建设性的意见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主管部门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把握国家的政策、法规,个人品德良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不能行使权力时,委托秘书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将按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全部公开透明,每季度在市网协的官方网站上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债务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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